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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登记办事指南
作者:[人事人才网] 阅读数: 日期:[2016/12/30]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
二、办理条件
1、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受聘人员。
2、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聘用手册》记载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是计算工龄、办理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依据。
3、事业单位应当自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登记。
4、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区(县)属单位人员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
三、办理聘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编制核定批文(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
4、聘用合同。
5、聘用手册。
6、证明受聘人员原就业状况的下列材料之一。
(1)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
(2)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者《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
(3)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企业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
(4)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提供《就业报到证》。
(5)其它情形的受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受聘人员为外地户籍,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四、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流程
1、开具《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一式四联)。
2、填写《聘用手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时的情况栏,加盖公章,归入人事档案。 
五、受理部门
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6号  
邮编:201900
电话:561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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