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人 事 局 沪人[2003]1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 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跟更好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行为,维护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以下简称:《聘用手册》)。 《聘用手册》记载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是计算工龄、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登记。 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 第五条办理聘用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编制核定批文(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 4、聘用合同; 5、聘用手册; 6、证明受聘人员原就业状况的下列材料之一: ①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 ②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上海是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者《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 ③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企业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 册》; ④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提供《就业报到证》; ⑤其他情形的受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手续: 1、开具《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一式四联),并分别交给本人和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2、填写《聘用手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时的情况”栏,加盖公章,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封存和公积金封存手续,并按照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在办理工作关系转移进沪审批手续或者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按照本办法办理聘用登记。 第九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表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样张): 1、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 2、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 3、 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