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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作者:[人事人才网] 阅读数: 日期:[2008/7/2]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
本人书面申请;
    (3)
结婚证明复印件;
    (4)
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
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
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7)
外省市商调函及上海接收单位函(合同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8)
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9)
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四、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
、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
、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事局审批,市属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结果反馈

  1、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和接收单位。
  2、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
、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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