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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三支一扶”工作规范
作者:[人事人才网] 阅读数: 日期:[2008/7/1]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来宝山区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服务期间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联合发的《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目的意义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旨在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扶贫等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新郊区新农村建设。
二、组织领导
宝山区“三支一扶”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区人事局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各镇负责岗位需求申报,日常管理、培养等具体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岗位征集
每年4月,区人事局召开相关会议,布置落实岗位征集工作。各镇结合实际情况申报岗位需求,填写好《宝山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岗位需求表》(详见附件一),上报区人事局。经审核、汇总,本区于4月底前将岗位需求情况报上海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经市审批通过,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信息。
(二)组织招募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有一定比例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月,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报名、笔试。
(三)确定人选
5月底,笔试成绩合格者参加由区组织的面试(详见附件二)。根据面试结果区提出支扶人选意见,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经市审核通过,入选的大学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被正式确定为支扶人员,由区人事局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四)上岗准备
1、集中培训
“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7月下旬,培训内容为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教育、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
2、入区培训
集中培训后,全市“三支一扶”大学生分赴各区县。本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大学生到岗支扶前再行组织入区培训(详见附件三)。
3、户档组织关系转递
(1)档案。“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档案由宝山公共人事服务中心代为保管,在市统一指导下向各高校催调档案。
(2)户口。服务期间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区人事局做好支扶大学生户籍转移的指导工作。
(3)党团组织关系。“三支一扶”大学生党团组织关系由本人转至支扶的镇。
(4)其他。宝山公共人事服务中心负责制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发放卡,及做好相关费用的发放和缴金等准备工作。
4、带教准备和生活保障
(1)各镇应选派责任性强、业务精、会带教的同志为带教老师,并制订各岗位的带教计划,于7月15日前向区人事局上报带教老师名单及带教计划(详见附件四)。
(2)各镇根据各大学生具体情况,在支扶前一周做好住宿安排,为需要提供住宿的学生落实好住宿地点,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如:床、衣橱、写字台、电话、空调等;做好工作条件的准备,提供必备的办公用品,如:写字台、文具、电话等,建议配备可上网的电脑。
(3)各镇应配合支扶大学生做好党团组织关系的转接。
5、到岗服务
原则上入区培训结束后的第二天,由各镇在规定时间、地点把本镇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接回镇,并有组织的安排大学生到岗支扶。
四、服务期间的管理和培养
(一)各部门职责
1、区人事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精神,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牵头落实及协调处理;负责对各镇开展“三支一扶”工作的指导和建议;负责对“三支一扶”工作的总结和宣传,对在基层工作中涌现出的好苗子要积极培养、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负责全区“三支一扶” 工作的统计及对支扶大学生的信息管理,建立支扶大学生信息库,做好人才储备工作;负责支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负责相关评选和表彰工作,每期按20%比例评选出优秀带教老师并予以表彰(详见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负责推进本区“三支一扶”规定的培养任务(详见附件八)。
2、镇党委、政府职责:负责本镇“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单位切实完成好各项服务计划;制定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带教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任务;了解掌握支扶大学生的工作、思想情况,做好优秀事迹的收集、整理和宣传、上报工作;负责支扶大学生党团组织关系的接收及组织生活的开展;负责提供支扶大学生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落实大学生相关福利待遇。
3、服务单位职责:服务单位应对支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给予关心、指导和帮助;有计划、多形式的对支扶大学生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在工作上压担子,使大学生熟悉多方面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支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支持和配合大学生参加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落实“八个一”任务。
4、带教老师职责:切实做好对支扶大学生的指导、培养和考察;有计划的实施带教工作,关心支扶大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协助解决大学生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所带教的大学生作出客观评价,为考核和评定工作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大学生支扶工作要求
1、组织机构
为加强支扶大学生的自我管理,由大学生推选和人事部门确定相结合的形式,组建“三支一扶”大学生班委会,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及学习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班长负责所有活动的策划、协调和指挥,副班长配合班长开展工作,学习委员负责座谈会、沟通交流会等各项学习活动的具体落实,宣传委员负责支扶简报、支扶论坛的日常管理,文体委员负责联谊会等各项文体活动的具体落实。为便于联络及活动的组织,按就近原则将每批支扶大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原则上10人一组,设组长一名,组长配合班委负责组内各次活动开展的牵头,督促工作。
2、完成支扶岗位工作任务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工作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岗位要求,切实履行支扶岗位职责和完成支扶岗位工作任务;刻苦勤奋,虚心好学,尽快熟悉农村基层工作,尽快进入服务角色,锻炼才干,做出成绩。
3、完成规定的培养任务
(1)完成一本记实手册。深入基层工作,勤调查研究,及时记录下农村民情、村情、镇情,及支扶工作中的感触、感想与甜酸苦辣。
(2)编辑一份支扶简报。成立编辑小组,收集、采拮支扶工作中的亮点,记录下成长的轨迹,吐露支扶心声,折射当代大学生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积极向上、刻苦智慧的时代风貌。
(3)参与一次主题论坛。成立网站管理小组,开辟宝山区“三支一扶”网上论坛,同时组织一次主题论坛,鼓励、引导支扶大学生积极参与论坛交流,传递信息,宣传典型,为支扶大学生交流沟通、展现才华搭建一个平台。
(4)参与一项实事工作。加强实践,每年参与一项镇或村的实事工作,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农村建设的实事工作服务。
(5)结交一批农民朋友。每位大学生要主动深入农户,至少与五位农民交朋友,通过与农民的交往、交心及保持长期联系,更深的了解宝山农村发展现状。
(6)提出一条合理建议。勤于思考,结合镇、村工作实际,针对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每年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
(7)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根据所支扶的岗位,每年有针对性的选一课题,切口小,研究透,从一个侧面或一个点深入反映问题,提出对策,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8)提交一篇工作总结。每年度归纳总结一年来支扶工作取得的成绩、不足和对事与人的感受,真实写下步入社会第一站的真情实感。
“八个一”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的主要依据。
4、爱护公物
支扶大学生应爱护使用单位提供的自行车、电视机、写字台、床铺等物品,因不当或恶意使用造成的破损,按单位有关规定作折价赔偿。服务期满后以上物品应及时归还给单位。
五、考核管理
区人事局负责支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由支扶大学生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宝山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表》或《宝山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表》,由带教老师提写评语,服务单位及镇党委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区人事局。在充分听取意见,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区人事局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凡兼任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区委会同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分三档:不合格、合格、优秀,按不同的档次发放考核奖,考核奖一年发放一次。对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申请不再继续服务的,由区人事局提出或审核,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对考核优秀的大学生列入区后备干部管理,进行重点培养。
六、相关政策
(一)服务期间补贴
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缴纳按照本市统一规定执行。生活补贴由宝山公共人事服务中心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由宝山公共人事服务中心按月缴纳。此外,服务单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交通补贴。
(二)福利待遇
服务期间医疗、工伤等问题的处理,按本市企业就业人员政策执行。非本市生源的支扶大学生按事业单位政策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详见《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
为了便于支扶大学生了解宝山区情,现将宝山政府网和宝山党建网网址公布如下:
宝山政府门户网:http://bsq.sh.gov.cn
宝山党建网:http://www.bsdj.cn
   上海市宝山区人事局
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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