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委、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团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做好大学生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新郊区新农村建设。 二、组织招募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竞争择优、统一组织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宝山、崇明、奉贤、嘉定、金山、闵行、南汇、浦东、青浦、松江等郊区县乡镇及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一)组织领导。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附件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团市委等部门组成,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市‘三支一扶’办”设在市人事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参加办公室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区县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简称“区县‘三支一扶’办”),负责这项工作在本区县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主要为本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外省市高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和回生源地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优先。招募程序是: 1、征集需求岗位,制定招募计划。每年4月底前,各有关区县人事局收集、汇总本地区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社区管理和服务等一线岗位需求信息,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后,向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发布需求岗位和数量,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组织报名。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需求岗位要求,组织毕业生自愿报名,对毕业生政治素质、学习情况等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三支一扶”办。 3、考试考核。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面试名单,由各区县人事局组织进行面试。 4、确定人选。经审核、体检,确定人选,填写《上海市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见附件二)。体检由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标准进行(见附件三)。 5、培训上岗。市“三支一扶”办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集中进行上岗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本市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各有关区县组织到本区县“三支一扶”的大学生进行本地区、服务单位和服务岗位基本情况的培训,帮助大学生了解基层情况,适应工作要求。 三、服务期间的管理 (一)户档管理。服务期间,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事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所在乡镇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参照在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指定带教老师。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负责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可以由服务单位安排,也可以由乡镇集中安排。服务期间,因报考执(职)业资格参加必需的培训,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培训,由所在单位按照在职人员的规定组织进行。团区县委要在本地区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各区县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立足岗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考核管理。区县人事局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相关团区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区县人事局,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 “三支一扶”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 “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或者本人申请不再继续服务的,经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区县人事局要对“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三支一扶”办。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服务期一般为2-3年,由区县人事局根据岗位需求,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中约定。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由服务单位所在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本市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上述费用及所需工作经费等,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证。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经费来源等另行制定。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区县、各部门要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创造就业条件。 (一)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基层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一定职位优先录用这部分大学生。继续在乡镇中小学工作的,享受关于支教工作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倾斜政策。继续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关于支农人员工资福利的政策,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二)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市、区人事部门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 (三)鼓励自主创业。“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四)逐步提高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的比例。“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适当增加分数,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用后,基层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五)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期满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崇明县服务2年以上,期满后3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在达到国家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非上海生源“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的,由学校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留在本市工作的,可以申请继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符合申请当年户籍引进人才政策的,可以申请落户本市。 (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被本市国有单位录用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参加“三支一扶”的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服务期满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五、鼓励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本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三支一扶”的,各普通高等学校积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相关管理和政策,按照所在省“三支一扶”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 (一)分工负责,明晰职责,紧密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人事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方案,协调方案实施的组织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校动员和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经费落实工作;教育、卫生、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工作及相关政策的情况;共青团负责确定乡镇团委副书记人选,落实好相关任职程序。 (二)各有关区县、各部门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三)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附件一:上海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附件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上海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薛祥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副 组 长:陈 皓 市人事局副局长 成 员:张民选 市教委副主任 曹 晖 市财政局局长助理 盛亚飞 市农委副主任 马 强 市卫生局副局长 应鸿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徐 枫 团市委副书记 丁兴标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陈 皓 市人事局副局长(兼) 附件二: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网上报名注册编号: 学校名称: 姓 名 | | 性 别 | | 照 片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健康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 学 历 | | 院(系) | | 专 业 | | 入学前户 籍所在地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家庭电话 | | 家庭通信 地 址 | | 服务去向 (服务区县、单位名称、岗位名称) | 服务区县: 单位名称: 岗位名称: | 是否服从调剂: □ 服从 □不服从 | 服务期限 | □ 2年 □ 3年 | 个人简历 | | 大学期间 奖励和处分 | | 本人承诺 | 1、本人自愿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保证本人相关信息真实。 2、本人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报到,并服从岗位分配,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本人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4、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院系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 1、网上报名注册编号即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所获取的注册编号,该编号须必填。 2、此表可复制,须一式三份填报。 3、服务去向经调剂的,确定后在备注栏注明单位及岗位名称。 附件三: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 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 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 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4)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3、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7、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8、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15、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由市“三支一扶”办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