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施依据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修订的<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3〕108号)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制定《2016年度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上海“千人计划”专家,纳入上海“领军人才”,上海“首席技师”培养计划的人才。 (二)区内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 (四)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以下简称“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资助标准 2016年度优秀人才租房资助总金额为700万元,分高层次人才租房资助和紧缺急需人才租房资助、购房资助三部分。 (一)高层次人才:以3800元/月为标准,国家、上海“千人计划”专家、纳入上海“领军人才”、上海“首席技师”培养计划的人才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余人才按照60%的比例给予资助,企业须给予不低于20%的配套资助。资助年限3年。 (二)紧缺急需人才:由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每人每月800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每人每月1200元,企业须给予不低于20%的配套资助。资助年限3年。 (三)购房资助人才:按照每年开展一次评审,资助年限为3年的原则,受资助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资助期内,因购买本区产权房的,剩余的租房资助额仍按每年的租房资助标准按年度予以发放。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法人登记或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域范围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申请人一般为单位的经营管理人才、技术骨干、科研团队负责人。 (二)紧缺急需人才: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法人登记或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域范围,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的实际经营地在宝山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申请人一般为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境)外院校(需提交经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 (三)购房资助人才:已获租房资助的人才,在资助期内因购买本区产权房的。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具体评选条件,由各评审平台制定。 (二)紧缺急需人才和购房资助人才符合基本条件即可。 第六条 评审平台 (一)高层次人才各评审平台具体为: 序号 | 评审类别 | 评审平台 | 备注 | 1 | 教育 | 区教育局 | | 2 | 卫生 | 区卫计委 | | 3 | 体育 | 区体育局 | | 4 | 文化艺术 | 区文广影视局 | | 5 | 建设工程 | 区建交委 | | 6 | 法律服务 | 区司法局 | | 7 | 高技能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8 | 社会工作 | 区民政局 | | 9 | 财税 | 区财政局 | | 10 | 金融 | 区发展改革委 | | 11 | 农村实用 | 区农委 | | 12 | 企业经营管理、 专技人才 | 区经委、区商务委、 区科委 | 区经委 牵头 | 13 | 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专技人才 | 区国资委 | | (二)紧缺急需人才由区经委牵头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开展初审等工作。 (三)购房资助人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下属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为高层次人才的 1、申请。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须核实申请人在宝山有无购房与租房等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报送注册地街镇、园区;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报送评审主管部门。 2、初审。街镇、园区签署申报意见后,报送相关评审主管部门,评审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初步人选,报区人才服务中心。 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及相关街镇,对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宝山有无产权住房、在宝山有无实际居住、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超出本年度总量部分,按择优轮候原则进行调控。 3、公示。初审通过的拟资助人员名单,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拟租房资助范围。公示有异议的,经过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列入拟资助范围。 4、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汇总拟资助人员信息,最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5、发放。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资金拨付。 (二)申请人为紧缺急需人才的 1、申请。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用人单位须核实申请人在宝山有无购房与租房等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注册地街镇、园区,其中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委。 2、初审。街镇、园区和区国资委签署申报意见后,直接报初审部门,由区经委牵头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联合开展初审工作后,提出拟资助初步人选,报区人才服务中心。 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及相关街镇,对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宝山有无产权住房、在宝山有无实际居住、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超出本年度总量部分,按择优轮候原则进行调控。 3、公示。初审通过的拟资助人员名单,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拟租房资助范围。公示有异议的,经过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列入拟资助范围。 4、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汇总拟资助人员信息,最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5、发放。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资金拨付。 (三)申请购房资助人才 1、申请。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须核实申请人在宝山有无购房与租房等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报送注册地街镇、园区;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报送主管部门。 2、初审。各部门签署意见后,提出拟资助初步人选,报区人才服务中心。 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及相关街镇,对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宝山有无产权住房、在宝山有无实际居住、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核实。 3、公示。初审通过的拟资助人员名单,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拟购房资助范围。公示有异议的,经过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列入拟资助范围。 4、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汇总拟资助人员信息,最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5、发放。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为高层次人才的 1、《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申请表(高层次人才)》一式四份及单位公示材料。企业需提供《宝山区申报企业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提供户口薄个人信息页,无法提供个人户口薄信息页的,提供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本市颁发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评的证明材料)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表。 4、申请人的学历、学位等相关证明(申请人在国(境)外就读的,需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申请人最近6个月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在沪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其它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要领导(参与)过的项目证书、奖励证书等。 (二)申请人为紧缺急需人才的 1、《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申请表(紧缺急需)》一式四份及单位公示材料。企业需提供《宝山区申报企业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提供户口薄个人信息页,无法提供个人户口薄信息页的,提供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的学历、学位等相关证明(申请人在国(境)外就读的,需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申请人最近6个月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在沪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其它相应证明材料。 (三)申请购房资助人才 1、《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申请表(购房资助)》一式四份及单位公示材料。企业需提供《宝山区申报企业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近一年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在沪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也可提供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调阅单》及区住房保障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对应的租房材料。 4、其它相应证明材料及变更材料。 第九条 发放管理 经审批获得租房资助或购房资助的申请人需自行办理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本市银行卡,且银行卡户名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同时企业提供配套资助证明。资助资金发放过程中,享受资助的人员因遗失等原因要更改银行卡信息的,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后上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条 其他 (一)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详见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firstjob.com.cn)《2016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二)经宝山区社团局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条件申报。 (三)考核对象参照申请购房资助人才流程申报。 (四)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党组织关系隶属区国资委党委的企业。 (五)各街镇、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实施细则。 (六)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与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