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单位会员 凡在宝山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协会会员,并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人以单位委派身份入会。
个人会员 凡居住在宝山区或工作单位在宝山区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经历,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理事单位,有要求撤换的权利。
(二)对协会有建议权和审查权,对理事会工作有批评监督权,对协会重大问题有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收阅协会发行的简报和有关资料,享受协会的有关服务。
(四)有介绍其他单位加入协会的权利。
(五)有优先获得各类人才服务的权利。
(六)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向协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介绍人才管理工作经验和人才理论研究成果。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予以解除:
(一)会员书面提出退会申明的;
(二)会员无特殊原因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三)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
属本条第一、二项情况的,作自动退会,其会籍自动消失;属本条第三项情况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会员失去会籍,其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条 组织原则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四年举行一次换届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
(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须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协会小组的设置和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提出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建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任期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须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秘书处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友谊支路6号)。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